2009年1月11日属什么(退休近5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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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刘锁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锁星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在组织考核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等工作中违规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等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以高于市场价格向企业出售房产,搞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案件查办、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锁星身为长期在政法机关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从未真正树立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处心积虑欺瞒组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组织上目无组织,我行我素,任人唯亲;工作上擅权妄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法活动;经济上贪婪成性,甘于被“围猎”,把司法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生活上腐化堕落,追求低级趣味,严重损害政法机关和干部形象,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锁星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刘锁星简历

刘锁星,曾用名刘锁兴,男,汉族,1957年4月生,黑龙江鸡西人,1984年12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84.12—1987.10 鸡西市城子河区燃料公司工人

1987.10—1987.11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1987.11—1989.07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办公室副主任

1989.07—1992.02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办公室主任

1992.02—1992.08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992.08—1993.02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审查起诉科副科长

1993.02—1996.10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审查起诉科科长

1996.10—1999.06 虎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1996.09—1998.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9.06—2000.05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长助理、检察委员会委员

2000.05—2003.08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003.08—2011.11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011.11—2011.12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2011.12—2012.01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代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12.01—2016.12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16.12—2017.04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17.04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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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条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呢,笔者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

问题的提出及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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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A,中共党员,1971年6月出生,2001年入党,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任某市直部门某处处长。1996年9月,其父(现已去世)为A能够进入某市直部门工作(该单位要求录用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伪造了某学院的大专毕业证书,A并未在该学院学习,但凭借该大专学历进入该市直部门。直至2019年3月,组织就该问题向其核实时,A如实交代其在入党时隐瞒使用伪造大专学历参加工作的事实。A被予以党内除名。

该案例中,大专学历虽不是A直接伪造,但其并未在该学院学习,明知该大专学历系伪造还予以使用。A通过使用伪造的大专学历进入该市直部门,并一步步提拔到处长。A属于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应给予党内除名。

案例二:B,中共党员,200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任某区某村党支部书记。1999年B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1月B在入党时,未向组织说明曾受刑事处罚的事实,相关部门也未发现上述情况。直至2019年5月,组织就该问题向其核实时,B如实交代其在入党时隐瞒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B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该案例中,B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违反了组织纪律,鉴于其入党后不存在其他违纪问题,且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工作积极,带领全村发展经济富有成效,故认定其属于入党后表现尚好,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无法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首先,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是对党不忠诚的表现。党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通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党员必须对党忠诚。对党忠诚报告自己过往重大经历是成为一名党员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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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入党前有严重错误能否成为“先进分子”。党章第一条规定了谁可以成为党员,即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如果有严重错误,能否成为先进分子则有待组织判定,但如果故意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则是对组织不忠诚。笔者认为,如属这种情况,不符合先进分子的标准。

“严重错误”的界定及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处理

如何界定“严重错误”?笔者认为,除名是将党员从党组织剥离出去,与开除党籍程度相似,那么受到除名的“严重错误”程度也应与开除党籍所对应的错误程度相同。在具体实践中,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开除党籍的情形具体适用。另外,还要结合所犯错误时的历史背景、受处罚程度及主观恶性综合判断。

关于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处理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第一部纪律处分条例1997年颁布,对于1997年以前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入党后才发现的,如何处理?

1995年3月1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简称《答复》)就“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答复。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没有针对该行为的具体条款,实践中,一般依照《答复》的精神处置,在条款引用上则适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兜底条款。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属于违纪行为,且明确规定视其入党后表现区别处理。其中,一般应当予以除名,若入党后表现尚好的应当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与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内容完全相同。

综上,1997年以前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入党后才发现的,可以依据《答复》处理。

第二,对入党前违纪行为已经完成的和违纪行为一直持续到现在的,分别如何处理?

对于入党前违纪行为已经完成的,可以按照其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处理。其中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如属严重错误,一般予以党内除名,其中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对于违纪行为一直持续到入党后的,不属于“入党后表现尚好”的情形,若该行为严重违纪,错误程度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开除党籍;若该行为尚不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予以党内除名。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杨蓉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朱瓅

来源:作者:黑龙江纪委监委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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