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动#
都知道结婚自由,离婚自愿,为什么还有四种情形不允许提出离婚?
一句话,自由是原则,限制是例外。法律为了保护特定人群的权利,做出了有限的四种特别规定,限制了一部分的离婚自由。
第一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条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婚姻稳定性。因为军人的职业特点,需要长期在外保家卫国,法律有必要对军人予以一定的特殊保护。但是,如果军人有重大过错,其配偶可以请求离婚。所谓的重大过错,即与他人重婚、同居,家暴或遗弃、虐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有以上情形的,法律不会保护军婚,不管军人是否同意离婚,法院均可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二种:妻子怀孕期内,丈夫不许提离婚;
第三种:妻子生孩子之日起一年内,丈夫也不能提离婚;
第四种:妻子小产之日起六个月内,丈夫还是不能提离婚。
这些都是特定限制男性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当然,法律条文的规定,都经过慎重考量。该条款最后一句话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说明法律并未禁止男性提出离婚,也讲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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