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记者 江跃中 方翔)俗话说,婚姻大事不能儿戏。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两位全国政协委员关注婚姻这件大事: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在一件社情民意上建言:应要依据《民法典》重新制定、出台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张喆人提案建议恢复强制性婚前检查制度,实行免费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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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内容要放入
黄绮委员解释说,《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味着《婚姻法》已经废止。那么,以《婚姻法》作为母法由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也同时废止了。“《婚姻法》已经成为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了,如此,《婚姻登记条例》应要依据《民法典》重新制定。”
图说:全国政协委员黄绮。
她进一步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结婚、离婚的规定有了很多重要的修改内容,如结婚条件中已经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再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了,而是明确将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未事先告知作为婚姻可撤销的理由之一了。再如离婚登记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和原来规定双方自愿申请离婚登记可以当场拿到离婚证书的规定有了很大变化。《民法典》已经开始实施了,《婚姻登记条例》重新制定也是刻不容缓了。
黄绮委员建议尽快依据《民法典》制定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相关修改的内容在新制定的条例中予以体现,将结婚条件的改变、“离婚冷静期”的内容都放入,与《民法典》内容相匹配;
《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被理解为“离婚冷静期”的内容,该条第1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意味着撤回申请是不需要双方一起去撤回的,只要单方前往即可撤回离婚申请了。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这第2款的规定中,尽管明确了应当双方亲自前往领取离婚证,但是没有明确双方是否应当“同时”去领取,建议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对此要加以明确规定,明确双方应当同时前往领取离婚证。因为如果不是同时去领取的话,其中一个在期限内去领证了,另一个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去领的话,离婚是不生效的,是要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如此会造成混乱。黄绮委员建议在《婚姻登记条例》中明确,双方应在期限内共同亲自前往领取离婚证书,婚姻关系自双方领取离婚证书后解除。
避免有先天缺陷患儿出生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强制婚检’被‘自愿婚检’取而代之。然而,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不做婚前检查,全国婚检率直线下降,不少城市的婚检率只有个位数,甚至为零。与此同时,新生儿先天缺陷、夫妻互相传染疾病等情况急剧增多,因而导致家庭失和、婚姻破裂的悲剧屡见不鲜,从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国家社会福利保障压力和医疗负担。”张喆人委员表示,婚检是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手段,如地中海贫血是一种严重的血液遗传病,多发于儿童期。患儿的出生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不幸,更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担,虽然该病暂时没有一个有效的根治方法,但可以通过婚前检查,提早发现夫妇双方是否携带疾病的遗传基因,通过较早的干预治疗,避免有先天缺陷的患儿出生。
图说:全国政协委员
张喆人。
张喆人委员认为,婚检是对另一半尽责,对孩子负责,对家庭幸福负责,更是对社会的负责,因此,婚检是维系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他希望恢复婚前体检制度,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将婚前体检纳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免费婚检,并认定有资质的婚检医疗机构实施免费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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